單位雙罰制與單罰制的區別是什麼
單位雙罰制與單罰制的區別是什麼
雙罰制與單罰制,單罰是指在單位處罰中,只是對於個人或只是對於單位進行處罰,雙罰是指在單位犯罪處罰中,及對個人處罰,也對單位處罰,雙罰是一種刑法處罰,必須承擔刑事責任,雙罰是個人的具體犯罪行為和單位的抽象犯罪行為。
單罰制,又稱為代罰制或者轉嫁制,指在單位犯罪中只處罰單位中的個人或者只處罰單位本身。總之,在單位與個人之間只處罰其中之一。雙罰制,又稱為兩罰制,指在單位犯罪中,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中的個人。
1、雙罰制有127個單位犯罪的罪名,其中121個實行雙罰製表述為: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單罰制只有6種罪名實行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責任人而不處罰單位。如:私分國有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妨害清算罪、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強迫職工勞動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少數犯罪只處罰個人不處罰單位,因這種案件個人在其中的作用較大。
單罰就是隻處罰直接責任人,這種情況,從狹義來講,不能算單位犯罪,只是借單位的名義實施的犯罪。廣義上也將其列為單位犯罪。 雙罰就是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判處刑罰。
首先,必須明確在單位犯罪中,一方面單位是由自然人組成的,自然人是單位存在的基礎,也是單位構成刑事責任的前提。單位對於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來自於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另一方面,自然人的罪過若不上升為單位的罪過,就不能視單位有罪過;自然人的行為不能成為單位整體的犯罪行為,就不能視單位有犯罪行為,即無犯罪行為又無罪過,就談不上什麼單位犯罪,也就沒有雙罰制存在的餘地。由此可見,單位犯罪在外表現為單位自然人的具體行為,在內則表現為單位的抽象行為
從這個意義上説,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由單位與自然人共同構成,缺一不可。這就是雙罰制存在的前提。
其次,雙罰制是一種刑罰處罰原則,也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雙罰制將單位犯罪主體與促成單位犯罪的主體以及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自然人均作為刑罰處罰的主體即雙重刑罰主體。
根據《刑法》的基本理論:“無犯罪無刑罰”,那麼雙罰制也就承認了單位與單位中的自然人也同時是犯罪主體。
此外,在我國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在於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也即犯罪的成立需要同時具備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此四要件缺少任何一項,都不能構成犯罪,也不能產生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犯罪構成簡而言之也就是:兩個主體、一個罪過、一個犯罪行為。因此,將單位或單位中的自然人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不僅否定了犯罪構成是刑事責任的基礎的理論,使我國刑法學理論難以自圓其説,而且也與雙罰制中既處罰單位,又處罰自然人的情形相矛盾。
綜上所述,雙罰制與單罰制,依據《刑法》的基本原則,無罪無罰,雙罰就是單位和個人同時具有犯罪行為,依據刑事犯罪構成,犯罪應當有主體,客觀要件,也就是單位犯罪,有兩個主體,一個罪過,一個犯罪行為,是構成單位犯罪雙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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