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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罰制和雙罰制的概念是什麼

通過某個別人的行為體現出了整個單位的集體意志的話是屬於單位犯罪的,不過單位犯罪不是説要殃及到所有的普通職工的,刑法中明確的單罰制和雙罰制,就只適用於對單位犯罪的法律責任的追究。接下來大家可以跟隨本站小編的腳步一起了解一下,單罰制和雙罰制的概念是什麼?

單罰制和雙罰制的概念是什麼

一、單罰制和雙罰制的概念是什麼?

1、雙罰制

雙罰制又稱為兩罰制,是指單位犯罪中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我國的法律規定以雙罰製為主。127個單位犯罪的罪名,其中121個實行雙罰製表述為: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單罰制

只有6種罪名實行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責任人而不處罰單位。如:私分國有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妨害清算罪、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強迫職工勞動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少數犯罪只處罰個人不處罰單位,因這種案件個人在其中的作用較大。

單罰制,又稱為代罰制或者轉嫁制,指在單位犯罪中只處罰單位中的個人或者只處罰單位本身。總之,在單位與個人之間只處罰其中之一。我國刑法第30條、第31條就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扣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採取“雙罰制”,即在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追究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錯在“即同時處罰犯罪的單位和該單位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是“即同時處罰犯罪的單位和該單位的其他直接責任人。”

二、單位犯罪的處罰適用

我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在少數情況下,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受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對於司法機關在審理單位犯罪案件中正確地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在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中,還存在一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的問題。在一個單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時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在一般情況下前者比後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認定為主犯,後者可以認定為從犯。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是當然的主犯與從犯關係。有時不同職責的人對單位犯罪負有不同的責任,如果一定要區分主犯與從犯,則顯得十分勉強。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規定:“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主從關係不明顯的,可以不予區分。當然,如果主從關係明顯的,仍應區分。

我們先來説刑法當中規定的單罰制吧,目前只有六種單位犯罪的罪名是採用單罰制的,比如説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強迫職工勞動,提供虛假的會計報告,都是要追究主要責任人而不懲罰單位,雙罰制和單罰制最明顯的一個區別就是對單位的法律責任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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