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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單位犯罪單罰製為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在刑法的規定當中,關於犯罪主體的構成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的犯罪,也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如果單位構成了犯罪要怎麼處罰,刑法所規定的原則是單罰制,但是有原則也有例外,也有的規定為雙罰制,關於單位犯罪單罰製為原則是怎麼規定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刑法單位犯罪單罰製為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一、單位犯罪單罰製為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在刑法中,犯罪和刑事責任是相互聯繫、相互依存的一對範疇,前者是後者存在的前提,後者是前者的法律後果。同樣,單位犯罪與刑事責任之間的關係也是如此。離開對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研究,研究單位犯罪也沒有意義。

所謂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應承受的、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根據刑事法律對該行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對行為人進行的譴責的責任。而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則是指單位犯罪主體因其犯罪行為所應承受的、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根據刑事法律對該行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對行為人(包括單位主體和自然人主體)進行譴責的責任。它具有以下含義:

(1)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適用主體是司法機關。

(2)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適用對象是單位犯罪的主體,既包括實施單位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也包括`這些單位內部的直接責任人員。

(3)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適用依據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兩個方面。

(4)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內容包括對單位犯罪行為的非難和對單位犯罪主體的譴責。

與自然人犯罪相比,單位犯罪刑事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整體性。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整體性,是指承擔刑事責任的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單位這一整體,而不是單位內部的全體成員。

(2)雙重性。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雙重性,是指對於單位犯罪,除了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之外,還要追究那些在單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和負有重大責任的單位成員(即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3)侷限性。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侷限性是指單位只能對部分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且只能適用有限的刑事責任實現方式。

二、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

刑罰,是追究單位犯罪主體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由於世界各國對單位犯罪的認識不同,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方式亦有所不同。概括起來,有單罰制和雙罰制兩種。我國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從而以立法的方式確立了我國對單位犯罪的刑罰制度是“以雙罰製為原則,單罰製為補充。”

(一)雙罰制。所謂雙罰制,是指對單位犯罪,既要處罰單位,又要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這裏的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雙罰制是一種較為合理且有效的處罰單位犯罪的制度。

雙罰制是對單位組織體的犯罪行為的綜合性的全面處罰。這種處罰,最後必然要直接或間接地落到單位內部成員的頭上,根據單位內部成員在單位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使他們分擔不同的責任,不但合理而且公正。

雙罰制符合我國刑罰體系的特點。我國的刑罰體系是由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和附加刑(財產刑和資格刑)所組成的一個科學的多樣化的結構體系。雙罰制和我國刑法關於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時適用的精神是一致的。

雙罰制有利於實現我國刑罰的目的,對於單位犯罪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現行刑法對單位犯罪多數採用的是雙罰制,但是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問題上又作了兩種不同的規定:一種是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該罪的法定刑處罰;另一種是對有關的責任人員單獨規定不同於個人犯該罪時的獨立的法定刑(通常低於個人犯該罪的法定刑)。例如,按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犯受賄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而第387條規定,單位犯受賄罪的,除對單位判處罰金以外,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單罰制。所謂單罰制,是指對單位犯罪,只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只處罰單位本身。前者稱為代罰制,多為大陸法系原先所採用;後者稱為轉嫁制,多為英美法系原先所採用。筆者認為,無論是代罰制,還是轉嫁制,都存在着嚴重的缺陷。代罰制,“只處罰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自然人而不處罰作為犯罪真正主體的單位,有悖於刑法罪責自負的原則,失卻了刑法的公正性”,它難以達到刑罰的目的。事實上,單位組織可以通過犧牲個別成員的辦法達到其犯罪圖利之目的,後果是不堪設想的。而轉嫁制,只處罰單位而不處罰與犯罪有關的自然人,將單位中個人的行為所引起的刑事責任由單位承擔,這表現了另一種形式的不公,客觀上會使得自然人假借單位名義實施犯罪而個人不負責任,同樣難以達到遏制單位犯罪的目的。

三、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立法完善

(一)全面貫徹“雙罰制”原則。我國現行刑法對單位犯罪雖然以雙罰製為處罰原則,但仍對少數單位犯罪的處罰實行單罰制。我國刑法也應順世界歷史潮流,全面貫徹雙罰制的原則。唯獨採用雙罰制,才能克服代罰制和轉嫁制各執一端的缺陷。對於有些單位犯罪,確實不宜實行雙罰制的,可以考慮將其從單位犯罪的範圍中調整出去。

(二)進一步完善罰金刑。首先,由於單位犯罪多為經濟犯罪,比個人更易實施,而且資產雄厚,社會危害性也更大,所以其“罰金數額應高於個人犯罪的罰金數額,以充分發揮罰金刑的作用,達到刑罰的預期目的。”其次,罰金刑的數額要逐步具體化並趨向穩定,以便於司法人員操作。比如“可在刑法總則部分規定一個對單位犯罪判處罰金刑的上限和下限;在具體單位犯罪的刑罰部分規定出一個裁量幅度或具體數額。”

(三)對單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罰處罰應與對自然人犯罪的刑罰處罰相協調,改變現行法律對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確定刑罰時比自然人犯罪輕的狀況,適用等同原則,進行同罪同罰。

(四)對單位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專門規定相應的刑罰體系。除保留罰金刑外,還應針對單位自身的特點,規定相應的刑罰措施。比如有學者認為:“隨着單位犯罪的立法化,應當增設單位犯罪的資格刑,即停業整頓——定期剝奪單位(這裏主要是指公司、企業)從事工商業活動的權利和刑事破產——永久剝奪單位從事工商活動的權利。”還有的學者提出:“除罰金刑外,將禁止、限制犯罪單位的權利或剝奪、取消犯罪單位的資格等行政措施上升為刑罰,不僅可以協調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關係,而且可以使適用於單位犯罪的刑罰有一個完整的體系,從而更有利於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實現。”

另外,像對自然人犯罪一樣,非刑罰處罰方法(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也是追究單位犯罪主體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還可以通過僅僅宣告實施危害行為的單位主體或自然人主體有罪的方法實現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如果由於單位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在對單位犯罪主體判處刑罰之外,還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關於單位犯罪單罰製為原則是怎麼規定的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對於單位犯罪我國是有規定專門的刑罰體制的,在實踐中出現了只能由自然人構成犯罪的罪名,卻是以單位的名義犯罪這個罪名,那麼最終是沒辦法構成單位犯罪的,所以只能對單位的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