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製毒物品罪既遂最新量刑標準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而毒品辯護,屬於刑事辯護中的一個大的類別,律師在辯護過程中應理論聯繫實際,正確把握打擊毒品犯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刑事政策,在配合國家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最佳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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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度物品罪刑事處罰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刑法》第350條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走私製毒物品罪並非行為犯,而是需要達到一定數量標準才能定罪處罰:
A.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5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B.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滿1000千克;
C.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滿2000千克;
D.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滿3000千克;
E.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2、少於上述數量標準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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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非法運輸製毒物品罪的判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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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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