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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察的機關有哪些

緩刑的考察機關為公安機關,而且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經考察通過考驗期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沒有通過考驗期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刑法》第七十二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考察的機關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