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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檢察機關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三)、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委託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經審查具有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四)、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經審查符合本規則第 三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經審查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理由。

(五)、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六)、採取保證人擔保方式的,保證人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並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同意。

(七)、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保證人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保證承擔上述義務後,應當在取保候審保證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八)、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和涉嫌犯罪數額,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一千元以上的保證金。

(九)、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十)、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或者蓋章,並責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告知其違反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以保證金方式擔保的,應當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機關交納保證金。

(十一)、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取保候審決定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並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准犯罪嫌疑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以保證人方式擔保的,應當將取保候審保證書同時送達公安機關。

(十二)、採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並將變更情況通知公安機關。

(十三)、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審人拒絕交納保證金或者交納保證金不足決定數額時,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變更取保候審措施、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保證金數額的決定,並將變更情況通知公安機關。

(十四)、公安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期間向人民檢察院徵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取保候審一般是針對於因有人擔保而可以提出釋放,但對於實施此行為時也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同時還要確保放出去之後不會再給社會造成危害性,這樣取保的目的性才能達到,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