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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假釋監督考察機關

法律2.18W
緩刑假釋監督考察機關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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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假釋罪犯考察的結果

對於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對被假釋的罪犯的考察,結果有以下兩種:

(1)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安機關有關假釋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則被認為原判刑罰己執行完畢,公安機關應當向本人宣佈並通報原裁定假釋的人民法院和原關押罪犯的刑罰執行機關,無需另外辦理釋放手續。

(2)撤銷假釋。這種情況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一種為,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則由審理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銷假釋,把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後罪新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

特別關注: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假釋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假釋。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裁定宣告的假釋撤銷後,應當通知原宣告假釋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另一種為,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安機關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假釋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收監。

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特別關注: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除了可以為自己爭取減刑機會外,其實也是有可能被假釋的,也就是有條件的被提前釋放。而在假釋之後,雖然不用在監獄服刑,但同時也有考驗期,另外也要實行社區矯正,所以與真正意義上的刑滿釋放相比,還是存在一定的限制。當然,假釋考驗期滿的,那麼就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之後5內再次故意犯罪,就有很大可能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