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成立緊急避險行為
緊急避險行為,是指行為人在遇到一種危險的情況下,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遭受損害,不得已而採取的侵犯法律所保護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如為了防止火勢蔓延,而將火災現場周圍的房屋拆除:為了防止遭遇暴風的貨輪全船沉沒,而將船上的部分貨物拋到海里等。
緊急避險行為實際上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且行為人是出於不得已而為,主觀上沒有違法的動機。因此,緊急避險行為是一種合法的行為,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人為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緊急避險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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