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有哪些內容?
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貸體系,支持北京城鎮居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體系建設,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 貸款須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擔保。
第四條 貸款的辦理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有關各方:
委託人: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
受託人:承辦貸款業務的銀行;
借款人:申請貸款的自然人;
抵押人: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權人:受託人或委託人認可的第三人;
出質人: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質權人:受託人;
保證人: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而確認的借款人。
第七條 貸款條件。借款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狀況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符合委託人規定的有關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
(七)提供委託人認可的擔保;
(八)借款人夫妻雙方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貼息貸款;
(九)符合委託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金額、期限、利率
第八條 貸款金額。貸款實行限額管理。每筆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一定比例;
(二)不得超過單筆貸款最高限額。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中的比例與單筆貸款最高限額由委託人公佈。
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及信用等級確定。
第九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由委託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條 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貸款程序。貸款實行逐筆審批方式。基本貸款程序:
(一)借款申請人向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機構提出申請;
(二)委託人及其指定的機構對借款申請人進行審查;
(三)填寫並簽訂相關合同、單據;
(四)發放貸款。
具體貸款程序由委託人制定。
第五章 個人信用評估和抵押物評估
第十二條 個人信用評估。按照委託人規定,需要對借款人進行個人信用評估的,借款人須向委託人認可的個人信用評估機構申請個人信用評估,並由其出具個人信用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抵押物評估。按照委託人規定,需要對借款人申請貸款所購和擬抵押房屋進行評估的,借款人應向委託人認可的評估機構申請評估,並由其出具抵押物評估報告。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十四條 貸款可以採取保證、抵押、質押、抵押加保證、抵押加保險等擔保方式。委託人應根據借款人情況確定貸款擔保的具體方式。
第十五條 保證。
(一)保證人應具有法人資格、符合提供保證擔保的其他法定條件並且應該經過委託人認可;
(二)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擔保為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委託人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三)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之日起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兩年。委託人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四)辦理完畢保證擔保的有關手續及相關貸款手續後方可發放貸款;
(五)受託人與保證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或撤銷等情況時,保證人應及時通知委託人,委託人認為需要提供新的擔保的,借款人須提供新的擔保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抵押。
(一)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抵押的財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抵押財產範圍限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
(三)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
(四)借款人以其貸款所購房屋抵押的,應當以該房屋價值全額作貸款抵押;
(五)抵押物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應高於貸款期限三年(含)以上;
(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併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七)抵押登記辦理完成並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後,方可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八)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九)抵押權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消滅。
第十七條 質押。
(一)本辦法所稱質押為權利質押。出質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用於質押的權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出質的權利的範圍限於:
1、銀行定期存單且限定於此項貸款受託人簽發的且不自動轉存的銀行存款單;
2、憑證式國債且限定於此項貸款受託人代理髮行並兑付的國家債券;
3、委託人認可的其他權利。
(三)權利憑證載明的兑現日不得先於貸款到期日;
(四)質權設定並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後方可發放貸款;
(五)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移交權利憑證手續。移交的權利憑證為銀行定期存單的,受託人應當核押;
(六)質權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消滅。
第十八條 抵押加保證。
(一)抵押加保證的兩種方式:
1、抵押加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抵押加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指抵押登記完成前,以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作為貸款的擔保,在抵押登記完成後,保證責任解除,以抵押作為貸款擔保的分階段擔保方式;
2、抵押加一般保證。抵押加一般保證指在抵押登記完成前,以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作為貸款的擔保,在抵押登記完成後,以抵押作為貸款的擔保,同時保證人對處置抵押物不足清償債權的部分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共同擔保方式。
(二)保證與抵押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六項除外)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抵押加保險。
(一)抵押加保險指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前,由借款人購買符合委託人要求的保險,在抵押登記完成後,以抵押作為貸款擔保的方式;
(二)抵押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六項除外)規定執行;
(三)採取抵押加保險的,保險合同生效並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後方可發放貸款。
第七章 貸款償還與回收
第二十條 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貸款的償還採用先還利息,後還本金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貸款的償還方式為:
(一)等額均還方式。貸款期間,借款人每月均以相等的償還額足額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R—月還款額;
P—貸款本金;
I—貸款月利率;
n—貸款年限(年)。
(二)等額本金方式。貸款期間,借款人每月償還相等的貸款本金,利息逐月遞減。計算公式如下:
每月還款額=P/(n×12)+剩餘貸款總額×I
其中:P—貸款本金;
I—貸款月利率;
n—貸款年限(年)。
(三)自由還款方式:
自由還款方式是指委託人在與借款人協商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後,確定貸款每期的最低還款額度,借款人在不低於最低還款額度情況下自由選擇每月的還款額度。月最低還款額的計算公式:
1、貸款期限在五年(含)以內的月最低還款額計算公式:
其中:R—月最低還款額(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P—貸款本金;
I—貸款月利率;
n—貸款年限(年)。
2、貸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以上的月最低還款額計算公式:
借款人月最低還款額=貸款到期日(不含)前至少應償還的貸款本金按照等額月均還款方式每月還款額+最後一期應償還的貸款本金每期產生的利息
其中:R—月最低還款額(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P—貸款本金;
P0—根據房屋折舊情況,最後一期前應償還的貸款
本金;
I—貸款的月利率(該利率在計算月最低還款額時
使用);
n—貸款年限(年)。
注:P0是在綜合考慮房屋折舊率、貸款風險度、利率風險等幾項因素基礎上確定的。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額度償還貸款本息的,對逾期部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委託人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到期還款日前提前還款,但應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通知委託人,並辦理提前還款手續。提前償還的部分按原貸款期限的利率和實際貸款的時間計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償還,原則上採取委託代扣的方式劃收。
第八章 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須與受託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二十六條 借款合同的內容應包括:借款種類、金額、利率、期限、用途、擔保方式、還款方式、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等事項。
擔保條款可以併入借款合同,或單獨制定擔保合同。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簽訂後,合同各方應當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當依法進行並簽訂相關協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借款合同各方權利義務終止。擔保權利義務終止,擔保當事人應當辦理權利憑證返還、解除核押或抵押登記註銷手續。
第九章 貸款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貸款資產包括受託人發放的貸款及形成的擔保債權、擔保物權。
第三十條 貸款資產管理的範圍及內容為:
(一)正常貸款的日常監督管理;
(二)逾期貸款的催收管理;
(三)抵押物、出質的權利的登記;
(四)擔保債權、擔保物權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資產的管理應當清晰、有序、完整、安全,並能夠隨時提供資產狀況及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資產管理可以由委託人委託其認可的專業機構實施。
委託資產管理,應當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合同。委託合同中應明確資產管理標準、方式、內容、權利義務、報酬、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章 貸款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貸款檔案是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繫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它是由貸款審核、發放、催收、變更等行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價值的,為貸款和還款活動提供依據的,歸檔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貸款檔案的管理工作應建立全面的貸款檔案規章制度及辦法,檔案資料移交、保管、使用須嚴格按照委託人有關的貸款檔案管理辦法及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及處置
第三十五條 貸款償還期間,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借款人挪用貸款、改變貸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約定數額償還任何一期貸款,即逾期還款;
(三)借款人提供證明、資料等文件有虛假、非法的情況;
(四)借款人拒絕委託人、受託人對貸款使用檢查、監督;
(五)擔保人擔保能力下降或擔保財產毀損、價值減少,借款人未按委託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六)違反本辦法或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責任,受託人可依法採取下列一種或數種處置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按約定或國家規定計收罰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四)提前處置抵押物或質押權利,以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六)依法採取其他手段追償貸款本息。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代其履行債務的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委託人應及時行使抵押權或質權。
第三十八條 行使抵押權或質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需要,制定相應貸款政策並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有關條款依據本辦法執行。
從該政策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首都雖然房價高,但是北京市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方面給了北京市民許多保障與福利,但是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限制每人每户的購房量,以免某些人以此穿漏洞來為自己謀私利等等。通過該政策來保護大家對住的最基本需求,具有很好的作用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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