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什麼?
一、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什麼?
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對於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例如,海上大風已過,已經不存在對航行的威脅,船長這時還命令把貨物扔下海去,這就是避險不適時。船長對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損害,應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徵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徵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於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繫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二、緊急避險具備的條件
(1)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行為人誤以為發生危險,判斷錯誤所採取的避險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這種危險的發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違法的危險,只要對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正在發生的危險,是指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生危險。對於非國家保護級動物,正在發生的危險採取避險,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3)緊急避險,不能使用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他人生命權利採取避險行為。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説,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於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緊急避險是國家為了保障公共利益而採取的一種正當合法的措施,我們應該遵守他所發生的時間條件並且嚴格按照這個時間點來保障自己的權益,知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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