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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如何索賠?

一、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如何索賠

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如何索賠?

緊急避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根據我國法律,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的概念

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

成立條件為:

(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

(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

(3)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

(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中國刑法的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