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緊急避險是什麼意思?
一、刑事緊急避險是什麼意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二、緊急避險一般不構成犯罪,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因此,一般緊急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但認定緊急避險是有條件的,如果符合緊急避險條件而採取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才不構成犯罪,才不承擔刑事責任。若緊急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將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緊急避險行為通常都會造成第三方合法利益損失,可能是人身傷害,也可能是財產損失,原則上緊急避險人,應當賠償第三方的損失。
如果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倘若由自然原因引起緊急避險行為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或適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緊急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損害的,緊急避險人還是時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三、避險起因
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不存在一定的危險,也就無所謂避險可言。一般來説,造成危險的原因是以下這些:首先是人的行為,而且必須是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前面已經説過,對於合法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災、洪水、狂風、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來自動物的侵襲,例如牛馬踐踏、猛獸追撲等。在以上原因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危險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緊急避險。
如果實際並不存在着危險,由於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各項權益和行為,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國家、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危害後,也是可以按照規定來實行緊急避險,如果在緊急避險的過程中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後,不會構成犯罪鄉委。當事人也是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
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
-
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護是什麼?
“未成年犯罪”這個詞在當今社會已經普遍之際。因為未成年的犯罪概率一度上增。殊不知,“未成年犯罪”看起來簡單,其實,它卻牽連着我們的一生!那麼,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講一下“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護”的有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
-
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怎麼認定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怎麼認定?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並無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多次”的認定不盡相同,一般理解為三次以上(含三次),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的,依法從重處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