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生活當中每一位公民都享有緊急避險的相關權利。如果因為緊急避險而給他人造成了一些損失的話,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是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緊急避險只可以在特定情況下成立,如果不符合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還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説,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二、緊急避險不適用哪些人羣?
根據刑法的規定,為了避免本人危險而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不能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也就是説對正在發生的危險負有特定職責的人,不能為了使自己避免這種危險而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這裏所説的“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是指擔任的職務或者從事的業務要求其對一定的危險負有排除的職責,同一定危險作鬥爭是其職業義務,包括消防隊員、醫生、護士、船長、海員、民航駕駛員、防汛員、警衞員、警察等的職業義務。
也就是説消防隊員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燒傷而拒不參加救火;醫生不能因怕傳染,而把拒絕給傳染病人治療説成是緊急避險;負有職責追捕持槍罪犯的公安人員,不能為了自己免受槍擊而逃離現場等等。由於他們職務、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有同特種危險作鬥爭的法律義務,犧牲個人的利益,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職責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險出現時,他們不能實行緊急避險行為。如果負有這種特定責任的人,遇到危險時,不挺身而出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了避免個人遭受危險,見死不救,臨陣脱逃,不履行職業義務,從而犧牲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是一種放棄職守的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緊急避險知識要點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或同等法益。分洪是緊急避險的適例。
1、正在發生現實危險
(1)危險的來源:自然力量、動物侵襲、危害行為。
(2)危險的限定:現實危險不包括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所面臨的對本人的危險。
(3)危險的現實性:客觀存在的危險正在發生。
假想避險:客觀上不存在現實危險,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存在現實的危險,進而實施避險行為的,是假想避險。對於假想避險,按照事實認識錯誤的原則處理。
2、出於不得已而損害另一法益
(1)不得已:對於正在發生危險,沒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出危險,只能損害另一較小或者同等法益,才能保護面臨危險的法益。
(2)損害另一法益:通常是指損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針對危險來源本身造成損害。
3、避險意圖
【特別提示】: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進行緊急避險。例如,脱逃犯為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 捕而侵入他人住宅,不能認定為緊急避險,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4、司法考試觀點認為,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主要包括目前正發生了一些比較危險的情況,採取的行為是為了躲避這些危險行為而必須的,還有就是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針對一些特殊人員,不適用於緊急避險,比如人民警察,醫生護士等這些,都是在危險情況下始終奮鬥在第一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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