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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的認定與處罰

招搖撞騙罪是採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侵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依照《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根據其罪行輕重分兩個量刑幅度處罰:
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罪的認定與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