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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共犯是如何認定的

一、招搖撞騙罪共犯是如何認定的

招搖撞騙罪共犯是如何認定的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裏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 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繫,相互默契,結合成為 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 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 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

1、招搖撞騙罪的犯罪主體

招搖撞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招搖撞騙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招搖撞騙罪。

2、招搖撞騙罪的犯罪客體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招搖撞騙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儘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於行為人採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羣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這也是招搖撞騙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

3、招搖撞騙罪的犯罪主觀方面

招搖撞騙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裏所説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

4、招搖撞騙罪的犯罪客觀方面

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綜上所述,招搖撞騙犯罪行為是一種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這種行為一般都是共同犯罪,在犯罪過程中犯罪份子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且在犯罪實施過程中謀取了非法利益,這種犯罪會對國家機關的威信以及正常活動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