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
兩者的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儘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結合這兩個罪名的法定刑及這種犯罪的實際情況,一般認為,應該區分騙取財物是否屬於數額巨大等情況分別對待,並貫徹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
(1)往騙取財物未達數額巨大的情況下,詐騙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數額較大的條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招搖撞騙罪在構成上無數額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l0年有期徒刑。顯而易見,後者重於前者,因此這時應以招搖撞騙罪論處。
(2)在騙取財物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下,招搖撞騙罪最重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詐騙罪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達無期徒刑,顯然詐騙罪重於招搖撞騙罪。因此,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數額巨大的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已不再能為招搖撞騙罪所包括,而應適用想象數罪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二)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1、招搖撞騙罪是以 "騙"為特徵的,被害人在受騙後往往是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雖然也有"詐"的成份,但卻是以"恫嚇"被害人為特徵,即對財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嚇,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習出讓其他合法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其直接侵犯的不僅可能是財產權,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只能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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