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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和詐騙擇一重罪處罰嗎

一、招搖撞騙和詐騙擇一重罪處罰嗎?

招搖撞騙和詐騙擇一重罪處罰嗎

招搖撞騙和詐騙不是擇一重罪處罰,法定擇一重罪處罰的情形

①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329條第1款)。

②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329條第2款)。

③ 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399條第3款)。

④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二、招搖撞騙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因此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而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自願”交出財物。

(3)行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

三、數罪併罰的判決條件有哪些?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3、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總之,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同時構成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的,所以説,司法機關在偵辦類似案件的過程中,沒有什麼可以選擇的餘地,根本就構不成擇一重罪處罰,因為擇一重罪處罰最起碼應該是構成了其他犯罪,但是,招搖撞騙和詐騙的區別還是很明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