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和詐騙罪的區別
賭博罪和詐騙罪有以下區別:
(一)犯罪客體不同
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客體,可以是簡單客體,也可以是複雜客體。而賭博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擾亂公共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妨害社會風尚。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賭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而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賭博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不同。賭博罪中的欺騙是製造虛假事實,引誘他人蔘見賭博,但是賭博是依偶然決定輸贏,其目的是營利,而不是佔有。
(三)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賭博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營利的目的。當然,行為人只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即可,至於實際上營利與否、營利多少則不影響賭博罪的成立。詐騙罪是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主觀上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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