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刑法》中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而其中也有一些罪名看起來沒有什麼關係,但實質上卻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如賭博罪與詐騙罪。但這畢竟是兩個不同的罪名,那麼大家知道賭博罪與詐騙罪之間有什麼區別嗎?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賭博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詐騙罪中的欺騙即製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蔘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於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因為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為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為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二、賭博罪如何認定
賭博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以娛樂為主帶有賭博性的行為不構成賭博罪。賭博行為情節不夠嚴重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構成賭博罪的,可處、3年以下,可並處。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經過上文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此時也比較清楚賭博罪與詐騙罪存在哪些不同了吧。從性質上來看,一個屬於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而另一個則是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而不管是對於賭博行為還是詐騙行為,其實都要求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之後,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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