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是什麼?
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聚眾賭博中對參賭人數及賭博資金大小有明確規定;開設賭場罪對參與人數和金額沒有明確規定。
最高法、最高檢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只要具備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就是“聚眾賭博”;而開設賭場中對參賭人數及賭資大小沒有規定。
2、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成員相對固定;開設賭場罪參賭人員眾多且不固定。
在每一次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而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在賭場附近有專人望風,防止公安人員“抓賭”,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專人接送才能進入賭場參賭。賭場的經營者一般不參與賭博。
3、聚眾賭博的時間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
一般情況下,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而開設賭場的時間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即賭場在一定持續長的時間內連續、不間斷地為賭博人員開放,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而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5、聚眾賭博有時由參賭者自帶;而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如以老虎機進行賭博的,老虎機就是由賭場經營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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