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詐騙罪和欺詐罪的區別有哪些?

詐騙罪和欺詐罪的區別有哪些?

詐騙罪和欺詐罪的區別有哪些?

1、主觀目的不同。主觀目的是從客觀行為推斷出來的,《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很明確,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體來説是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佔有財物。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點説詐騙罪是“騙錢”,民事欺詐是“賺錢”。二者的出發點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觀行為不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不僅在主觀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觀表現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實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是相互呼應的。對客觀表現的不同,筆者又將其細分為欺騙內容不同、履行承諾的實際行為不同以及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1)欺騙內容不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都虛構了一些事實情況,筆者將這些事實分為基本事實和輔助事實,或曰主事實和從事實。基本事實是決定相對方做出判斷的主要依據。如果行為人虛構了基本事實,則對方不能瞭解行為人的主要情況,所做出的相應行為是建立在完全虛假的事實基礎上的。而輔助事實則是一些細枝末節的情況,不足以影響相對方的判斷。

(2)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行為不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不打算實現自己的任何承諾,也沒有能力實現承諾。很多人認為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是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區別的關鍵所在。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主觀目的是通過客觀行為推斷出來的,沒有客觀行為則無法瞭解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另外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不確定的,也許一開始是想非法佔有,但後來又放棄了這個念頭,也許一開始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但後來見利忘義,產生了非法佔有的故意。因此,筆者認為區分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關鍵應該是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行為。只有履約的實際能力和行為才能決定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也才能正確區分民事欺詐行為和詐騙罪。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積極的承擔責任不能作為決定民事欺詐行為與詐騙罪的界限,只可以作為參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很多詐騙罪暴露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擔責任的行為。但是一般來説,民事欺詐行為人本來就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因此總是積極的承擔責任,是主動的承擔。而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是迫於法律的威懾,而不得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是被動的承擔。

民事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民事法律關係範圍內,仍應由民事法律、政策來調整。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整。民事欺詐行為與詐騙罪雖然具有本質區別,但也不是截然對立的,有時在特定情境下會發生互相的轉化。可以從民事欺詐行為轉化為詐騙罪,即行為人一開始並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且也積極履行義務,但可能因客觀情況變化,或因其他原因,行為人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非法佔有對方的財物;也可以從詐騙罪轉化為民事欺詐行為。即行為人一開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虛構了事實,但後來因主觀或客觀原因,行為人放棄了犯罪念頭,積極履行民事義務,變“騙錢”為“賺錢”。

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説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詐騙罪和欺詐罪兩者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也會使他人的財產受到嚴重的損害,但對於兩者罪行的處罰是完全不同的,這兩種罪本質上也是區別特別大的,所以,對於這兩種罪行我們都是不應該犯的,這樣自己也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標籤:欺詐 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