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有幾點?
一、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有幾點
1、從場所的固定性上看,聚眾賭博的場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具有隨意性、隨機性、臨時性的特點,有時是在臨時租賃的房屋內,有時借用他人的房屋或在自己家中進行,有的甚至在賓館開房間進行;而開設賭場因營業的需要一般具有固定的地點和場所,該地點和場所在短時間內不會發生變化。 如果提供的場所不固定,如每次賭博都由參與者臨時商定,那麼行為人就不是提供賭場的開設者,而只是一般的聚眾賭博。
2、從規模上看,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只表現為聚集、招攬、組織等行為,為參賭人員小範圍的聚集。而開設賭場的規模較大,一般表現為賭場通常具有較為嚴密的組織性,實際情況常常表現為僱傭他人為賭場工作,有較為明確的上下級關係和工作制度,人員有明確的分工,被僱傭人員有工資或提成收入。
3、從持久上看,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的特點,賭博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需要組織者再次組織,重新安排時間和地點。開設賭場具有持久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即賭場在一段時間內連續對賭博人員開放,只要在其營業時間內,參賭人員來到賭場就能進行賭博活動,而無須賭場經營者去組織或通知。
二、開設賭場罪如何認定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裏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結合上文的內容,大家應該清楚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有哪些了吧。大部分時候,開設賭場的行為與賭博的行為都是分開的,這也就是為什麼既有賭博行為又有開設賭場行為的時候,會對行為人進行數罪併罰了。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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