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行為和賭博罪有哪些區別
生活中,一般的賭博行為其實並不會認定為犯罪,此時連違法行為都不屬於,就是正常的一種生活行為,但當賭博行為達到了一定程度之後,則就會認定構成賭博罪。那究竟這個賭博行為和賭博罪之間有什麼區別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賭博行為和賭博罪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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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與一般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對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因為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為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為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二、如何從法律上界定賭博罪
如何從法律上界定賭博罪,主要參考以下四個方面:
(一)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並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三)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羣眾
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
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
對以上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羣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賭博畢竟不是一種良好的習慣,有人常説小賭怡情,大賭傷身。可是有多少人奔着小賭的目的,結果贏了越來越想賭,輸了就想着要把輸掉的錢贏回來,不知不覺,連自己都沒有意識到已經成為了大賭,賭博不僅僅是家庭和諧的破壞者,它同樣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所以,遠離賭博,這是道德和法制的雙重要求。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請及時來電諮詢專業刑事律師。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各位可以適當瞭解。如果可以認定賭博行為構成賭博罪的話,那之後就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此時需要考慮到具體的犯罪情節,才會對行為人進行處罰。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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