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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找工作的法律規定

孩子是我們祖國的未來,是國家發展的動力和希望,雖然我國努力的為兒童營造良好的成長環境,但還存在一大部分的兒童在自己本應享受教育與快樂的童年,迫於生活的壓力出門找工作。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僱傭童工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本站將在本文為您解讀童工找工作這一社會問題所面臨的法律責任。

童工找工作的法律規定

童工找工作的法律規定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也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衞生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眾組織負有相關義務。

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童工找工作的現象在我國大部分落後地區還普遍存在着,這主要是由於經濟落後地區的法律監管力度還不夠,法律體系也還有待完善。但孩子是我們的希望和未來,不要讓現實的傷痛遮住孩子本該純真的雙眼。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我們還應努力。以上為本站對童工找工作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標籤:童工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