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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執行若干規定有什麼?

仲裁2.44W

一、勞動仲裁裁決執行若干規定有什麼?

勞動仲裁裁決執行若干規定有什麼?

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裁決書由法院執行,申請人必須在裁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2年之內申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證據有什麼?

1、書證

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書信、文件、合同書、遺囑、票據等。相對於其他證據種類,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價值。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合同文本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

2、物證

物證是以物品的外形、結構、質量、數量等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和書證在形式上都表現為一定的物質實體,但二者有質的區別。物證與書證的區別在於,物證是以物品的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書證是以物品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在某些情況下,某些證據可能既是書證,又是物證。例如。手寫的勞動合同書,如果用來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則是書證;如果用來證明書寫者的書寫習慣,則是物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存儲等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音像、數據資料。例如錄音帶、錄像帶等。視聽資料與書證都是以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但書證是以文字、符號等來再現案件事實,而視聽資料則以直觀的聲音、圖像等來再現案件事實。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瞭解的案件事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觀事實如實陳述,證人主觀的推測、評價,以及道聽途説的事實,不具有證據效力。例如申請人同廠職工所作的申請人曾在該工廠工作的證言。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仲裁庭所作的敍述和説明。由於當事人最瞭解案件事實。因此當事人陳述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同時,也由於當事人與案件事實之間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當事人陳述難免帶有很強的傾向性、片面性甚至虛假性。因此當事人陳述只有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申請仲裁裁決執行的機構是人民法院,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提供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可以是與案件有關聯人的口頭或書面的證詞,在審理勞動仲裁案件的過程中,當事人需要對案件的事實,向仲裁庭作出陳述和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