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1、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生產劣藥罪加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2、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3、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4、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5、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6、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7、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生產劣藥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罪都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兩罪在犯罪的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基本都相同。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劣藥危害人體健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對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處罰量刑分為兩個標準,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分別對應量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並要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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