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規定是什麼?
一、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規定是什麼?
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規定是在存在着一些特定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暫時停止裁決的,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也就是説,在執行裁決過程中,發生了一方申請撤銷裁決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暫時停止執行,最後視裁決是否被撤銷,再決定恢復執行還是終結執行。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一方申請撤銷裁決,是中止執行的法定理由。一旦有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裁決,執行法院即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而不是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執行的裁定,依法不準上訴,在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執行程序暫時停止。
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除上述中止執行的情況外,《民事訴訟法》第256條關於中止執行的一般規定也適用於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這些情形包括: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申請執行是申請人的權利。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是申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如果延期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其意見,裁定中止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將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執行人員經審查認為執行異議確有理由的,為避免執行錯誤,應裁定中止執行。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等待繼承期間,應中止執行。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後,繼續進行執行程序。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作為—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情況,應暫時停止執行,等待它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為了適應執行工作的複雜情況,法律作了這項靈活的規定。從司法實踐看,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項:
(1)人民法院已受理被申請執行人的破產案件的,對債務人財產的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
(2)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事項不明,需要補正的。
(3)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與其它正在審理、仲裁或執行的案件有關聯,需要保持法律的統一性和穩定性,應中止執行。
(4)被申請執行人下落不明已滿一年或因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仲裁裁決在我們國家也是有相關的效力的,如果仲裁裁決被作出的話,那麼就意味着相關當事人必須要遵守這裏的仲裁裁決的內容來進行執行,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可能有一些人員對仲裁裁決並不滿意,申請撤銷,所以為了防止出現一些錯誤,暫時停止執行是比較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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