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規定是什麼?
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規定是什麼?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規定是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之下是可以裁定不予執行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和二百七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後,該仲裁裁決即告無效,當事人可以根據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所需材料包括: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複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5、雙方送達回執複印件。
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生效之後,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話,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仲裁法有關司法解釋中瞭解到,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一般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現實生活當中,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之下才能夠做出這樣的一種裁決的,當然了,首先是需要當事人自己提出書面申請的,還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比如説提供能夠證明確實是適用法律發生錯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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