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生效後有錯誤怎麼辦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已經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有錯誤如何處理
首先,按現行法律規定,對於生效的商事仲裁裁決書,法律也規定了救濟途徑。
對於生效的商事仲裁裁決書,法律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71條還規定,如生效商事仲裁裁決被證據證明確有錯誤,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其次,對於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法律也規定了救濟途徑。
對於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法律規定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並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並再審,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另外,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對此也可以依職權提出抗訴。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只規定了對“一裁終局”而生效的勞動爭議仲裁的司法救濟權。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9條規定的救濟權的對象也僅限於用人單位一方,並不包括勞動者一方。這種對“一裁終局”的生效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救濟,相對於絕大部分的非“一裁終局”案件而言,不僅救濟的相對數量極為有限,而且這種救濟權的賦予是以提前犧牲了用人單位向法院的起訴的權利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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