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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執行法院受理錯誤怎麼辦?

仲裁2.56W

一、仲裁裁決執行法院受理錯誤怎麼辦?

仲裁裁決執行法院受理錯誤怎麼辦?

對於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法律規定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並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並再審,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另外,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對此也可以依職權提出抗訴。

二、仲裁裁決執行法院受理錯誤救濟途徑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應提交本仲裁委員會決定。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終止原裁決的執行。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委員會宣佈原仲裁裁決書無效後,應從宣佈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當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當發現本委員會的裁決書有錯誤,其可以啟動仲裁委員會討論程序,並進行內部的自我糾正。雖然仲裁委員會主任對錯誤的發現,也完全有可能是在當事人向仲裁委會員提出異議後而發現。

但是,無論是通過哪種方式發現的錯誤,至少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的規定,為仲裁委的自我糾錯提供了法律依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仲裁已經生效就代表着當事人必須要進行履行,但是對於生效的裁決有任何異議的那麼就可以馬上提出抗訴,只要所給出的條款合理、合法那麼就可以得到維護自己利益的機會,所以,自己的權益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