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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仲裁裁決的裁定錯誤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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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維持仲裁裁決的裁定錯誤怎麼辦?

維持仲裁裁決的裁定錯誤怎麼辦

可以上訴,對裁定未生效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對生效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訴。對民事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從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2、對刑事第一審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五日。

3、上訴期限計算:從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裁定和判決的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總之,對法院的裁定提起上訴或者説是申訴的話,那就必須要有確切的證據能證明維持仲裁裁決的這種裁定是錯誤的,如果沒有證據,是自己個人感覺認定是錯誤的,上訴都根本不會被受理,更不用説是申訴。但要注意,裁定和判決的上訴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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