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時效的規定為多久?
一、仲裁裁決執行時效的規定為多久?
仲裁裁決執行期限為兩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文書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和調解書。
(二)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裁定書。只有下列三種裁定書可以作為執行根據:①先予執行的裁定書;②執行迴轉的裁定書;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自訴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財產內容的調解書,也可以作為執行根據。
(五)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和仲裁調解書。
(六)我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機關可以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經公證機關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的債權文書。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該公證債權文書履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三、申請仲裁執行條件有哪些?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1、仲裁裁決已經生效。
2、超過了仲裁裁決規定的履行期限。仲裁裁決的生效時間,有幾種情況:
(1)、民商事仲裁,一裁終局,做出裁決即生效。
(2)、一裁終局的勞動仲裁案件,如果用人單位是義務人,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勞動者是義務人,勞動者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天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則仲裁生效。
(3)、非一裁終局的勞動案件,應該履行義務的一方未在規定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訴,則仲裁生效。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仲裁裁決結果只要下達了之後那麼雙方當事人就需要在合法的期限之內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不履行的話,那麼另一方就可以在兩年之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依據和合法的理由,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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