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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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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執行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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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後執行的管轄法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依據該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案的調解書、裁決書,屬於“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依上述引用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其執行管轄法院應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 被執行人住所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第三十九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在訴訟實務中,若被執行人是單位,並且該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書上已註明住所的,也可向該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