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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結夥鬥毆的行為是怎麼規定的?

可以預見,未來我國的城鎮住房需求量還會不斷的突破歷史新值,因為現在大規模的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已經成為了一個不爭的事實了。在人口大流動的情形之下,我們所接觸的社會環境就比較複雜了,所以結夥鬥毆的這一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也時有發生。下面大家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一下對於結夥鬥毆的行為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結夥鬥毆的行為是怎麼規定的?

一、對於結夥鬥毆的行為是怎麼規定的?

結夥鬥毆,一般是指出於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鬥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於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1、法條

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2、解釋

違法行為不要求造成後果,只要存在尋釁滋事的行為即符合立案標準。

二、在我國結夥鬥毆算尋釁滋事嗎?

這個要看具體的情節才能夠確定的,結夥鬥毆有的時候就屬於尋釁滋事罪,但有些案情就屬於故意傷害罪。

兩罪性質具體區別如下:

⑴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且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即應承擔法律責任。而聚眾鬥毆罪則要求以聚眾的形式,至少要求主體在3人以上,在處罰上,聚眾鬥毆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⑵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其犯罪對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而聚眾鬥毆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並且要求雙方或多方人數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擊人身。在現實生活中多發生在不法團伙之間,兩方各自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糾集多人打羣架,往往事先有約定。“因此,一般糾集的人數較多,備有器械,聚眾行為所要侵害的對象要比尋釁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與不法分子有一定過節的相對特定個體或團體。”

三、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有些結夥鬥毆也並沒有造成,別重大的影響,在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對這種結夥鬥毆是會進行罰款和治安拘留的,可是結夥鬥毆也很容易就構成了尋釁滋事行為,尋釁滋事行為如果間接的上升成為了故意傷害罪,法律後果是逐層遞增的。

標籤:鬥毆 結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