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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幾個人算結夥鬥毆?

結夥鬥毆這種行為現在是多發生在在校的學生羣體當中,其實學生在學校就算是全封閉的,如今也真正的是有很多的渠道很容易被社會當中的那些不良環境引入歧途當中的。尤其是父母忙於工作如果不跟孩子溝通,都是在事態嚴重的情形之下家長才知道的。而下面我們要了解的法律常識是在我國規定幾個人算結夥鬥毆?

在我國規定幾個人算結夥鬥毆?

一、在我國規定幾個人算結夥鬥毆?

根據法律的規定,二人以上為結夥,三個以上為聚眾。結夥打人,指二人以上打人的行為。具體到能判幾年,要看受害人的傷情,構成輕傷或者重傷,以及受害人對行為人的諒解程度。

輕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受害人的傷情為輕微傷,則不能對行為人進行判刑,應給予治安行政處罰賠償金按受害人的實際支出和因此而減少的收入賠償。

二、打架鬥毆構成犯罪的處罰有哪些?

如果打架鬥毆的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後果,則使用《治安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聚眾鬥毆罪處罰。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1、打架鬥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後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是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應具有懲罰性。

《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才能予以免予刑事處罰。刑法第37條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械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打架鬥毆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打架鬥毆構成聚眾鬥毆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當中規定只要兩個人以上的話就算作結夥了,所以結果鬥毆一般也就是指兩個人以上跟別人打架,通常結夥鬥毆造成的現象對方基本上都是屬於輕傷甚至重傷的,因為鬥毆的這部分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到根本就不會去考慮把別人打成重傷要付出的法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