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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結夥鬥毆認定標準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因為一點小矛盾、小摩擦演變為聚眾鬥毆的情形並不少見,結夥鬥毆不僅危害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同時為雙方人員都帶來人身傷害。如果打架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還需承擔刑事責任。我國法律對打架鬥毆行為制定了嚴厲的懲罰制度。那麼聚眾鬥毆,結夥鬥毆認定標準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聚眾鬥毆、結夥鬥毆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聚眾鬥毆、結夥鬥毆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一,構成的主體不同。聚眾鬥毆罪的構成主體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結夥鬥毆的構成主體是結夥鬥毆的參加者和聚眾鬥毆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外的參加者。

第二,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聚眾鬥毆罪的行為主體在客觀方面具有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結夥鬥毆行為的主體都是鬥毆行為的參與者,沒有組織、策劃和指揮。

第三,造成的後果不同。結夥鬥毆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要比聚眾鬥毆罪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小。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聚眾鬥毆,結夥鬥毆認定標準是什麼?通過上述文字介紹,相信大家對結夥鬥毆與聚眾鬥毆都有了清楚認識。結夥鬥毆主要在於其打架過程中沒有指導和策劃,由於結夥鬥毆對社會危害影響較小,因此其懲罰措施相對也比較輕。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