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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結夥鬥毆的區別有哪些?

一、聚眾鬥毆結夥鬥毆的區別有哪些?

聚眾鬥毆結夥鬥毆的區別有哪些?

聚眾鬥毆結夥鬥毆的區別有構成的主體不同、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造成的後果不同等等。聚眾鬥毆罪的構成主體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結夥鬥毆的構成主體是結夥鬥毆的參加者和聚眾鬥毆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外的參加者。結夥鬥毆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要比聚眾鬥毆罪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小。

1、構成的主體不同。聚眾鬥毆罪的構成主體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結夥鬥毆的構成主體是結夥鬥毆的參加者和聚眾鬥毆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外的參加者。

2、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聚眾鬥毆罪的行為主體在客觀方面具有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結夥鬥毆行為的主體都是鬥毆行為的參與者,沒有組織、策劃和指揮。

3、造成的後果不同。結夥鬥毆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要比聚眾鬥毆罪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小。

二、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鬥毆與結夥鬥毆從性質上來説就有不同之處,聚眾鬥毆在判決時應當對羣眾的頭目或者聚眾發起人進行嚴厲處罰,而結夥鬥毆在判決時,一般是自發進行了,成員之間相關平等,沒有聽從誰指揮的説法,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對聚眾鬥毆和結夥鬥毆的判罰都是比較明確的,應當嚴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