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夥鬥毆行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其實結夥鬥毆的這種行為一直在社會生活當中都是時有發生的,根據統計的數據結果顯示,大多數參與人員的教育基礎都是非常薄弱的,因為現在但凡稍微做事情有章法的人員就知道結夥鬥毆並解決不了目前的任何事情的。但是這些參與者自己根本就不瞭解結夥鬥毆行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結夥鬥毆行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結夥鬥毆,一般是指出於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鬥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於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1、法條
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2、解釋
此違法行為不要求造成後果,只要存在尋釁滋事的行為即符合立案標準。
二、在我國結夥鬥毆算尋釁滋事嗎?
這個要看具體的情節才能夠確定的,結夥鬥毆有的時候就屬於尋釁滋事罪,但有些案情就屬於故意傷害罪。
兩罪性質具體區別如下:
⑴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且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即應承擔法律責任。而聚眾鬥毆罪則要求以聚眾的形式,至少要求主體在3人以上,在處罰上,聚眾鬥毆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⑵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其犯罪對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而聚眾鬥毆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並且要求雙方或多方人數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擊人身。在現實生活中多發生在不法團伙之間,兩方各自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糾集多人打羣架,往往事先有約定。“因此,一般糾集的人數較多,備有器械,聚眾行為所要侵害的對象要比尋釁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與不法分子有一定過節的相對特定個體或團體。”
三、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可見,結夥鬥毆行為的法律規定界於我國的民事糾紛跟刑事犯罪兩種後果之間,這要根據結夥鬥毆行為給社會以及當事人所造成的實際影響才能決定。一般的鬥毆行為是要被罰款並且處十天以上15天以下的治安拘留的,但是已經把別人打成輕微傷的情況下會按照故意傷害罪對主要責任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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