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嚴重是指什麼
大多數的刑事罪名當中都有對犯罪行為輕微和嚴重的具體認定標準,這兩個看似不起眼的名詞會很大程度的影響當事人的量刑後果,像是那些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從輕判決的機會是非常渺茫的。我國對開設賭場罪也有情節嚴重的規定,那麼,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嚴重是指什麼?
一、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嚴重是指什麼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
(一)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
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綜上所述,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根據當事人開設賭場的非法所得和參與人數等這些因素來決定的,因為開辦賭場的人的關鍵經濟來源就是要從這些參與賭博的人身上抽頭漁利,數額已經達到了3萬元以上,用這個賭場賭博的人數累計達到了120人以上,或者説有專門招攬未成年人賭博的嫌疑都屬於情節嚴重。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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