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職工的類型包括哪些
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法律亦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所以在一些法定情況下,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單位辭退職工的類型包括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辭退職工的類型包括哪些
1、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辭退沒有書面通知可以嗎
員工被單位辭退後,應當向單位索要書面的辭退通知書,同時,如果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話,應當取得證明自己工作年限和工資收入的證據。工作年限的證據有以往的勞動合同、工資摺子的記錄、社會保險的繳納記錄等,工資收入的證據有工資條、工資摺子的記錄等。如果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則需要證明合同的未履行期限以及自己的工資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事實上,用人單位只能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辭退勞動者,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您被單位非法撤退時,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有關勞動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專業的律師幫您維護法律賦予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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