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如何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用户諮詢:官司已經勝訴,進入執行階段,但是對方公司沒有錢,法院準備終止本次執行,我通過了解發現其股東有履行能力,我能否追加其股東作為被執行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簡單來説,同時出現以下兩種情形時,申請執行人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1.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2.股東尚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
雖然法律這樣規定了,但是債權人在申請執行時,當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就一定能將公司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的股東追加未被執行人嗎?
因執行程序中應以執行文書責任主體和法律關係明確單一為原則,為避免出現“以執代審”,法院對於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條件十分嚴格,儘管如此,債權人在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時,也不能因此放棄嘗試申請追加公司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的股東作為被執行人這條路徑。
筆者通過裁判文書網的相關案例發現,能否成功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還需要考慮以下問題:
1、對於繳納出資的時間,公司章程有無明確約定的具體時間?約定的出資期限是否屆滿?
2、有無債務人股東未足額出資的證據。
3、有無相關的債務人股東與債務人公司財產混同的證據。
同時,《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六條又規定了兩種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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