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是如何認定的
開設賭場罪是我國明文規定的犯罪,一般情況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嚴重,則會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很多人就問,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嚴重是如何認定的了,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是如何認定的
201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頒佈,這個司法解釋具體明確的規定了“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幾種情形。
1、一般的“開設賭場”行為
《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2、情節嚴重的“開設賭場罪”行為
《意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開設賭場罪的相關解釋是怎樣的
第四十三條 [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 [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賭博對社會的危害非常的大,開設賭場的人更加是不可饒恕的,如果開設賭場的賭資數額達到30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會被判處較高的刑罰。要是你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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