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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調查取證權的規定是什麼

在進行案件偵辦的時候,有時候公安機關或者監察部門需要進行調查取證,只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才有利於對案件的審判。我國公民對相關部門在調查取證的時候,也是有義務進行配合的。法律對於調查取證權的相關規定也是有規定的。廣大公民對我國對於調查取證權的規定是什麼的問題,可以仔細瞭解一下。

我國對於調查取證權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對於調查取證權的規定是什麼?

1、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方式有兩種:

(一)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二)辯護律師自行調查取證

2、辯護律師申請調查取證的程序:

(一)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説明理由,寫明申請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等。

(二)調查取證申請書應當一式兩份,一份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師事務所留存。

3、辯護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基本程序:

(一)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委託書、律師執業證,並由二人以上進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師事務所共同辦理本案的律師。

(二)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可以在徵得被調查人同意後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三)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應當製作調查筆錄,並由調查人、見證人或基層組織、單位、司法機關代表人等相關參與人員簽名。

(四)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最好有見證人在場,但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調查取證的見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3、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

1、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依法享有調查取證權。

2、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就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關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

3、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並附書面辯護意見。

4、辯護律師如發現其他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或證據線索,應當在徵求委託人、當事人同意後,提交公安機關或書面向公安機關提出調查建議。

審查起訴階段的調查取證

1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可以自行調查取證,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調查取證。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辯護律師認為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調取。

2、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檢察院,並附書面辯護意見。

3、在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時,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後,方可進行調查取證。

4、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若發現該證據對犯罪嫌疑人會產生不利影響,可以停止調查。

審判階段的調查取證

1、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自行調查取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2、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並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3、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許可後,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被害人出庭作證。

4、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時,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的,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上面的資料都有介紹。在我國,相關部門如果需要調查取證,可以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拿到許可證以後進行自行調查取證,也可以申請有證人進行作證。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相關的人士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用不正當的手段進行取證。

標籤:調查取證 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