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騙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騙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騙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税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在犯罪客觀方面
逃税罪通常是納税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税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税款,騙取出口退税則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税款。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只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税罪。對有些納税人雖有商品出口,而採取在數量上以少報多,在價格上以低報高等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税款的,應當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情況進行定罪處罰:
(1)對納税人騙取税款未超過其所繳納的税款的,應以逃税罪定罪處罰。
(2)納税人騙取税款超過其所繳納的税款的,對超過的部分,應以騙取出口退税罪定罪處罰,並可適用數罪併罰。
2、在犯罪主體方面
逃税罪是特殊主體,通常只能由納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納税人必須對其所逃税款負有納税的義務。騙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體,可由納税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税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不是其所騙税收的納税人。
3、在犯罪的主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税罪與逃税罪同為故意犯罪,但兩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逃税罪的目的,是行為人在有納税義務的情況下,不繳或少繳税款、逃避納税義務。騙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則是行為人在未實際履行納税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出口退税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具體認定和量刑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 特別是對於騙取出口退税的具體數額是可以基於實際來進行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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