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的姓名權屬於什麼權利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的這句話大家已經再熟悉不過了,而且在有些人眼中認為自己的姓名也是從小到大都早就已經稱呼習慣了的,所以反而聽到我國法律當中規定的姓名權的話會覺得有些詫異,其實姓名權這也是屬於大家的一種最基本的權利了。本站小編下面給大家普及的常識就是在我國規定的姓名權屬於什麼權利?
一、在我國規定的姓名權屬於什麼權利?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户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1、姓名決定權。
姓名決定權,即公民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權利。公民取得正式姓名應當一發辦理有關法律手續。根據我國《户口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並將其姓名登入户籍登記薄。棄嬰應由收養人或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公民的姓名一經登記,就成為公民的正式姓名,並開始受法律的保護。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確自己的身份的權利。姓名具有表彰自己、區別他人的作用,公民只有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民事行為,才能將民事行為的後果歸於自己名下(當然採用假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從事違法行為除外)。依據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必須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如在證件上簽字等。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以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某些民事行為,但這有嚴格的限制,以不損害第三者的利益和不引起第三這的誤會為限。
3、姓名變更權。
姓名變更權,指公民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公民姓名決定權的自然延伸。但公民改變姓名,必然會涉及到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因為公民已使用其原名參與各種民事活動,所以公民改變姓名必須按有關法律辦理。根據我國《户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其本人或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對公民的筆名、藝名的變更,不需要辦理法定的更名手續。
4、姓名維護權。
姓名維護權,是指姓名權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況下,有權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請求,以保護和實現其權利。該請求既可向加害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提出。
二、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現實生活中,侵犯姓名權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分別是:
(一)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二)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説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説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可見,姓名權在我國民法典當中規定的實際上是屬於一種人格權利的,其實如果當事人具備一定的辨別能力後是有權利對自己的姓名進行更改的,如果我們的姓名被他人非法侵害,法律當中賦予了我們對於姓名權的維護,現在侵犯姓名權的這種行為也比較常見的,包括有些人在重要的文件當中冒用別人的姓名而達到某些不正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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