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採光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採光權,不光指現在房屋的建設除了要考慮相鄰住宅之間的間距,以滿足日照要求,還要綜合考慮房屋的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衞生等要求是否符合現代人們的健康生活理念,那麼我國關於採光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我國關於採光權的法律規定
1、《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九十三條 【相鄰通風、採光和日照】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97-103條對鄰地利用,因相鄰關係而產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鄰防險作出了規定。但未對採光問題單獨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4、《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衞生和毗鄰建築的採光、通風。”“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查批准,發給建築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5、《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第七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採光、日照、隔聲以及熱工、衞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
6、《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於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規定:“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二、實踐中關於採光權的法律適用
上述條文明確了採光權的法律地位,但其運用到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強,對於以何種標準判斷採光權被侵犯、是否該予以賠償、賠償範圍及標準是什麼均沒有提供可參照的標準。
目前在現實生活中能夠用來判斷採光權是否被侵犯可參照的標準主要是《國家標準城市居民住宅區規劃涉及規範》,“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一定的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2、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3、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以上就是我國關於採光權的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通過上述內容我們發現我國在多個法律、法規條文中均提到了採光權這一概念,而對於具體的採光權標準相關法律法規中也給出了明確的標準,但是具體實踐中是否達到了上述標準,該由哪個部門來進行監督執行,也許還需要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想要了解更多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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