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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口袋罪的定義是什麼

我國對於口袋罪的定義是什麼

我國對於口袋罪的定義是什麼?

一個罪名,就能夠容納許多種犯罪行為,“口袋罪”是一個很形象的稱謂。

當年,“口袋罪”固然為司法者處理一些法律界限不清、罪行性質複雜的案件提供了方便的法律工具,但也帶來了執法的隨意性和侵犯公民權利的危險性。

因長途販運賺取差價或是男女關係不檢點而被訴之刑事法庭,這種場景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屢見不鮮。當時一條刑法規範,一個罪名,就能夠成為容納許多種犯罪行為的“口袋”。

在1979年的刑法不到200個條文中,共規定有130多種罪名,其中投機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職守罪,因立法籠統,內容寬泛,而被譽為“三大口袋罪”。

三大口袋罪的治理:

2008年1月,隨着國務院對《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的清理,投機倒把這個曾左右中國人經濟觀念與行為方式,帶有計劃經濟時代深深烙印的詞彙已徹底成為字典裏的歷史名詞。

流氓罪的規定比較籠統,在實際執法中難以界定,把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定為流氓罪的隨意性很大,而刑罰幅度過寬也容易造成量刑時畸輕畸重的弊病,這一名副其實的“口袋罪”影響到執法的嚴肅性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相悖。因此1997年修訂的刑法將原流氓罪取消,而將其分解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

玩忽職守犯罪是最為常見的一種瀆職犯罪。1979年刑法典僅在第187條運用“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樣一個極富彈性的描述界定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使得玩忽職守罪內涵不明確、外延不確定,導致司法實踐中經常把一些屬於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或者故意放棄職責的行為,也依照或比照《刑法》第187條玩忽職守罪來追究刑事責任,使玩忽職守罪成為一個“大口袋”。

為解決玩忽職守犯罪構成的這一重大立法技術缺陷,1997年刑法在系統總結十多年來民事、經濟和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文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原來的玩忽職守犯罪分解為濫用職權罪及環境監管失職罪、商檢失職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等20多種具有特殊構成要件的玩忽職守罪名,使常見多發的玩忽職守犯罪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罪刑系列。

通過小編介紹大家可以得知,我國對於口袋罪的法律定義為,在處理一些法律界限不清,罪行性質複雜的一些案件,例如投機倒耙、流氓罪、玩忽職守罪等。法院在處理的時候,會以口袋罪來處理。當然,我國的法規也一直不斷地健全,口袋罪中的一些規定,相信在日後的法規中也會逐步的改進的。

標籤:我國 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