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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屬於什麼證據種類?

隨着手機的廣泛應用,我們和他人之間一些重要資料的傳輸經常會以短信的形式。如果後期一旦發生糾紛,那麼短信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短信屬於什麼證據種類?本站小編整理總結了相關法律知識,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短信屬於什麼證據種類?

短信屬於什麼證據種類

一、手機短信作為證據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七種。所謂證據,是指依法定程序收集並審查核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手機短信只要符合證據屬性,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2款規定,“數據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7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第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赤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手機短信是以手機為信息傳播終端與載體的文本或圖片,其本質是一種數據信息流,屬於數據電文的範疇。可作為證據使用。

二、手機短信證據的保全

由於手機的存儲容量過小以及使用者的不當操作,短信息可能會自然泯滅或人為毀滅,且事後難以重現。因此在收集時、訴訟前或訴訟中必須以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並妥善保管,以使法院在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以採取勘驗及製作筆錄的方法,將短信息的內容固定下來。對文字短信,可以製作筆錄;對彩信,可以進行拍照或與電腦聯機打印。但在保全時,均應標明短信來源手機和接收手機的號碼及發送和接收時間,必要時,應提供詳細的短信清單佐證。在庭審質證時,應出示原手機供對方當事人質證。除此之外,通過公證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全效果。

三、手機短信證據的審查

證據是否可以採信關鍵看它是否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可採性。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是:“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

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來源是否客觀存在,短信息的形成時間、發送人、網絡服務商,是否存在偽造或修改的可能。審查短信與當事人主張之間的聯繫,應查明短信反映的事實或行為與案件有無客觀聯繫。

通過上文,我們對手機短信屬於什麼證據種類有了一定了解。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手機短信屬於數據電文範疇,是證據中視聽資料的一種。所以,我們要同他人之間的重要短信要保存好,一旦發生糾紛,其就可以當做證據使用。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短信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