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種類內容是什麼?
一、概念
刑事證據指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這一定義概括了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反映了證據的本質屬性。
二、刑事證據種類
(一)證據種類的概念
刑事證據的種類是指刑事證據在法律上所做的邏輯劃分。
(二)證據種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八種:
1、物證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2) 特點:1、具有教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3) 審查物證採取的方法:A、辨認;B、鑑定;C、偵查實驗;D、將物證與其他證據聯繫起來對照分析。
2、書證
(1) 概念: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 特點:1、具有直接證明性;2、具有穩定性;3、具有物理性;4、具有思想性。
3、證人證言
(1) 概念;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2) 特點: 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陳述; 作陳述的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容易受到證人的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
4、 被害人陳述
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瞭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6、 鑑定意見
(1) 概念: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鑑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
(2) 特點:
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 僅限於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 是一種專家意見,客觀性強。
7、勘驗筆錄
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後所作的記錄。就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等。
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載。
8、視聽資料
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以上就是本站為您整理的刑事證據種類最新規定,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我國的八種刑事證據取得都有嚴格的要求,非依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同時,對於各類證據的運用,應遵循證據規則。對於其中的某些證據,只有有權機關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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