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證據種類電子證據定義是什麼
刑訴法證據種類電子證據定義是什麼
電子證據本質上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數據。狹義的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1];廣義的電子證據,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2],應該包括有證據價值或偵查作用的電子信息及派生物,電子信息是以程序、文本、聲音、影像、圖像等電子形式存的數據;派生物是由電子信息而形成的附屬材料,包括記錄在紙上的用户名、密碼、打印材料等。因此電子證據可以表述為:一切以電子信息技術形成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數據。
電子證據一般存在於計算機系統內、網絡內及其他存儲介質中。在計算機系統內的電子證據一般表現為系統日誌文件、備份介質、入侵者殘留物(如程序、腳本、進程、內存印象)、交換區文件、臨時文件、硬盤未分配的空間(一些剛剛被刪除的文件可以在這裏找到)、系統緩衝區等。在網絡中電子證據一般表現為防火牆日誌、IDS日誌、其他網絡工具所產生的記錄和日誌等。在其他存儲介質內的電子證據一般表現為移動存儲器、記憶卡、各類可移動的擴展存儲卡等。
電子證據的種類
(一)電子生成證據、存儲證據和混合證據
許多外國學者將電子證據分為三類: 電子生成證據、存儲證據和混合證據。電子生成證據是指完全由電子計算機等設備自動生成的證據。它是完全基於計算機等設備的內部命令運行的,其中並沒有摻雜人的主觀意志。電子存儲證據是計算機儲存輸入的信息形成的證據,如計算機存儲的輸入的文本文檔。電子混合證據是計算機錄入輸入者的信息後再根據計算機內部指令運行而得到的證據。
(二)程序類電子證據和信息類電子證據
程序類電子證據包括系統軟件、應用軟件及其它各類計算機程序,這些電子證據一般在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較多。還有一類計算機程序,如病毒類、惡意軟件類和間諜軟件類工具軟件,在犯罪中是主要的犯罪工具。信息類電子證據包括的內容最為廣泛,包括個人數據資料、個人隱私、商業祕密、網絡虛擬財產等。
(三)靜態存儲電子證據與動態存儲電子證據
靜態存儲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及網絡系統中存儲的電子數據,這些數據被存儲在選定的存儲媒介上,處在比較固定的狀態。動態存儲電子證據一般專指由網絡服務商路由中轉的數據信息、處於網絡傳輸過程中、並沒有達到最終的目的地的電子數據。區分靜態存儲電子證據和動態存儲電子證據主要目的在於偵查機關在收集靜態存儲電子證據時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偵查措施,而收集動態存儲電子證據具有實時性,必須通過網絡的實時監控來截取計算機數據通信,因為這種方式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所以必須要加以嚴格的限制。
電子證據也是證據的一種,電子證據不可以單獨的作為一種證明,但是可以作為一種輔助的證據,只要電子證據對案件的事實具有證明性,且是真實的,也不違法法律法規的,法院就應該進行採納,取得電子證據的途徑一定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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